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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2017-11-01 06:09:22
来源:
巴塘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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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林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7年111日至2018年130日。

二、禁火域:全县行政域内所有林、草场及距、草场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严禁携带、运输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物品进入禁火

(二)严禁农事活动烧灰积肥、烧地边等生产用火;

(三)严禁在禁火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染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在禁火吸烟、生活取暖、野炊等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狩猎等涉火活动;

(六)禁火期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责任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落实政令不力的,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119、0836-5623663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