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发布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场及距林区、草场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运输火种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严禁农事活动烧灰积肥、烧地边等生产用火;
(三)严禁在禁火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染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禁火区吸烟、生活取暖、野炊等活动;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狩猎等涉火活动;
(六)禁火期内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
(七)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四、责任追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落实政令不力的,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2119、0836-5623663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