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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出台《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8-03-04 08:58:53
来源:
巴塘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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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2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州历史上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分总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治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63条,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了全方位的规定。

《条例》致力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构建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条例》的实施,对推进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例》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环境有关的资源开发、生产生活、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等活动以及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监管。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行政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开展相关工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创新科技,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并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条例》明令禁止以下行为:

擅自侵占和毁坏绿地,在林草地上从事违法建设,污染草原生态环境;

破坏水生生物的栖息繁衍场所;

擅自将外来物种引入或者释放,擅自变更地质公园的范围和界限,乱采乱挖野生植物,擅自进入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

在依法划定的禁烧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向农田和水体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灭虫灭鼠药品,随意丢弃非标准、难降解的农用残膜;

丢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引进和承接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落后产能、生产工艺和技术;

在交通建设中乱爆、乱挖、乱弃;

在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点旅游集镇和乡村等区域违反相关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

以采代探、超出许可范围开采水资源,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生态脆弱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开发水能资源,随意排放污水、弃置和堆放生活垃圾;

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宾馆、饭店、培训中心、乡村旅游等经营性场所违法砍伐林木,接待游客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条例》规定,在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中,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开发者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自行恢复治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