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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塘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2024-03-31 18:34:11
来源:
巴塘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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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塘府发20241

 

巴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塘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各片区工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属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巴塘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印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

 

 

                          巴塘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8日


 

巴塘县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我县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草原防火命令》《四川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甘孜州人民政府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甘孜州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命令》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发布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429日至2024510日。

二、禁火范围

本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为禁火区域

三、禁火内容

按规定在重点林区、交通要道、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严格执行扫码登记管理制度,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扫码登记,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严禁在禁火区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烧制木炭、焚烧秸杆和垃圾、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明火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狩猎、点烛、烧香、烧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煨桑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和严禁一切可能诱发森林及草原火灾的活动。

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完善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森林草原防火管制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责任落实

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属地乡(镇)和个人,在其经营、管理(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责任,协调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禁火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必须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

五、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由县森草防指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现金奖励。

六、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禁令,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要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12119;举报电话:562366356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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